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章X与谭X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左右办理结婚登记,章X向谭X支付彩礼108000元,并为其购买“三金”,购买衣物,及后续办酒席花销60000余元,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谭X经常在娘家过夜,最后离家出走。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章X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
律师代理意见:
一、运用婚姻法律知识分析判断两人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以及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两人相识时间短,互相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未建立婚姻感情基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4条规定。
二、彩礼的返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经原告委托,本律师接案后,诉前指导原告报警,帮助教导原告收集提供支付彩礼的现金照片,收集证言,前往派出所调取对方信息等证据,以及庭审中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阐述本案的经过及原告的难处,最终达到离婚并返还部分彩礼的目的。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5日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彩礼款20000元。
律师点评及建议: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确实感情破裂,而判决感情破裂除了需要符合法定的几个明文规定,更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对于彩礼的返还,及返还多少,一般考虑离婚的原因、结婚的时间,彩礼金额的大小,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乃自双方家庭的状况等多种因素。
对于证据的收集,男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支付了彩礼,实践中,按照习俗彩礼一般是现金交付,男方需要保留取款记录,拍照留证......